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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:為何要特別定義流浪犬貓?

A1:沒有定義,就無法管理!《動物保護法》獨漏流浪犬貓!

在台灣現行的《動物保護法》中,將所有犬貓皆定義為受人為飼養與管領的動物,並以此法加以規範飼主必須負上的管理責任(例如要提供適當、乾淨的環境、食物和水,要為犬貓進行絕育,提供傳染病之必要防治等等)。但是,由於流浪犬貓並沒有所謂的飼主,換言之不存在應責起飼主管理責任的人。因此,流浪犬貓便成為了《動物保護法》中的管理漏洞,導致問題產生。

對於人為飼養的寵物、經濟動物及實驗動物,《動物保護法》皆有明確加以定義與規範,野生動物也受《野生動物保護法》的規範得到保護。但是,流浪犬貓在《動物保護法》中卻沒有任何名分,使得政府只能採取不恰當的寵物管理模式來管理流浪犬貓,實務上便面臨諸多難以套用執行的情形。因此,唯有定義流浪犬貓的不同,才有辦法進一步提出適用流浪犬貓的管理與減量對策。

 

Q2:TNvR容許犬貓在街頭上生活,會造成飼主責任不張。所以不可以入法?

A2:造成飼主責任不張的原因,是《動物保護法》沒有嚴格落實!支持TNvR,卻不支持其法制化,等於只支持半調子的TNvR。

聲稱TNvR會導致飼主責任不張的人,可能是覺得民眾有機會在TNvR區域棄養自家飼養的犬貓。事實上,棄養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,與TNvR進行與否並無太大關連。雖然《動物保護法》中對飼主責任有明確規範,但在宣傳與執法上卻始終力有未逮。在民眾飼主責任觀念不足、裁罰率低下的情況下,是難以杜絕棄養發生的。另外,目前台灣仍然有為數不少的家犬貓未植入晶片作寵物登記。若此部份犬貓被棄養,將無法針對其飼主究責。假設全台灣的家犬貓晶片植入率接近100%,則棄養問題應該很容易被發現並杜絕。

因此,棄養問題應該是藉由加強宣導及落實飼主責任而解決,不是以反對TNvR作為防範棄養的措施。落實飼主責任是為了減少家犬貓被遺棄至街頭上,而TNvR的目的則是避免原本就生活在街頭上的流浪犬貓不斷繁殖。所以,飼主責任和TNvR應該同時並行,缺一不可。

目前《動物保護法》沒有大規模為流浪犬貓執行TNvR的依據,公部門多以小型試辦或委託民間團體的形式進行,但各地攻府試辦規則又有所不同,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要求TNvR的志工為流浪犬貓植入晶片登記成為其飼主,此舉將嚴重影響志工協助的意願。另一方面,若地方部門想積極執行TNvR,在主動回置(R)的步驟上也可能因法規限制而有棄養的疑慮。

由於目前法規的限制,導致公部門無法投入資源,只單靠民間自發性地募款進行TNvR,將無法於短時間內大規模提高流浪犬貓的絕育比率,令絕育的速度遠遠不及其繁殖速度。因此,TNvR法制化是必須推行的政策。


 

 

Q3:TNvR會傷害野生動物!

A3:在野生動物與流浪犬貓的衝突熱區,我們支持捕捉移除!

流浪犬貓嚴重造成野生動物傷亡的區域,例如陽明山國家公園、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等,這類地區不應隨意餵食流浪犬貓,TNvR的處理方式確非首選。但如果國家公園區域內的流浪犬貓已經因為棄養、餵食而大量繁殖時,最理想的處理方式是採取全面捕捉移除,並採取收容、送養…等方式處理。然而,在目前收容空間普遍不足或送養能量不夠的情況下,應採取次佳的處理方式,亦即在衝突最多的熱區採用捕捉移除,其餘區域執行TNvR,以即刻阻斷流浪犬貓的數量不斷增加。同時應積極宣導禁止餵食、不應攜帶犬貓進入國家公園區域,以防止更多外來犬貓移入。

 

Q4: TNvR讓流浪犬貓生活在街頭上,出事了誰要負責?

A4:以「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」方式移除有行為問題的流浪犬,才能保護民眾!

現在許多地方政府只要民眾通報,並經由民眾指認,流浪犬貓即被捕捉進所。問題是,目前台灣的流浪犬貓數量已經遠遠超出公立收容所可收容的數量。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,全面捕捉收容無法達成,要求關心流浪犬貓的人把所有流浪貓狗帶回家更是不切實際。換言之,流浪犬貓的存在已成既定事實,若無法全面收容,應該針對流浪犬貓衍生的不同問題,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。

其實,被通報捕捉進所的流浪犬貓有許多並不具有攻擊性,他們與社區的居民大多也能夠和平共處,卻因為部份人的好惡而被通報捕捉。如此一來將造成原本空間已嚴重不足的收容所大爆滿,讓第一線的基層人員心力交瘁。另一方面,真正造成居民困擾的問題犬貓卻因空間不足而無法被妥善處理,導致衝突持續發生,民怨四起。

因此,我們主張採取「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」的方式,優先收容處理具有問題行為的流浪犬貓(如追車咬人等),而那些對居民生命及財產無害的流浪犬貓,則以TNvR處理,避免其數量不斷增長。

「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」是指將捕捉與否的決定權交由與流浪犬貓共同生活的在地居民決定。當超過一定比例的人認為該犬貓確實造成問題,才應該被捕捉進所,避免那些個性溫和、無行為問題的流浪犬貓成為代罪羔羊。如此才能夠把有限的資源花在刀口上,精準有效地解決問題。另一方面,為街頭上生活的流浪犬貓全面執行TNvR,比起通報收容或全面撲殺而言更為人道且有效率,除了減少不必要的殺生和死亡,也具有減量、建立在地狂犬病防疫網的效果,同時也解決了因犬貓發情群聚、懷孕護幼而產生的行為問題,降低人與犬貓發生衝突的風險。

在目前的台灣社會,無法要求一個沒有流浪犬貓的環境,但透過TNvR、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、教育宣導、稽查、救援、收容、送養等各種管道並行,則有可能逐步降低、乃至消除流浪犬貓衍生的社會問題,唯有這樣才可以真正保護民眾的安全。若不進行TNvR,現實又不允許全面收容,那流浪犬貓問題將永遠無法解決,出了事也無人能負責。

Q5:餵食的愛心人士這麼喜歡餵狗,為什麼不帶回家養?

A5: 愛心人士並不是喜歡餵狗,更無法收容全台灣的流浪犬貓

目前街頭既存流浪犬貓數量過多,沒有人能夠收容所有的犬貓。愛心人士並不是喜歡餵狗,與一般飼主不同,愛心人士沒有主動取得動物所有權的意圖,而是基於人道精神,提供無家可歸的動物基本生理需求。然而,提供食物確實造成流浪犬貓群聚及民眾困擾,因此愛心人士也有義務配合、協助流浪犬貓的TNvR工作,同時分擔社會責任。有了餵養者的協助,絕育工作將會事半功倍,同時我們也和愛心人士推廣分散、乾淨餵食,降低人與犬貓衝突的可能。

 

Q6:TNvR把犬貓放回街頭上,無法顧及動物福利

A6:國家沒有資源將全台流浪犬貓收容集中管理,並同時兼顧動物福利。

覺得流浪犬貓在街頭生活沒有動物福利,多半是因為看到人與犬貓之間有激烈的衝突,造成人們採用激烈的手段,去除犬貓的存在。唯有靠著大規模的絕育,才能讓犬貓數量逐漸下降,降低人與犬貓的衝突。而絕育後放回街頭上的流浪犬貓,有很大的機率,因為不再因發情懷孕而產生相對的行為問題,大多能被人類接納並和平共處、在熟悉的環境中平靜度日。

 

Q7:TNvR需要大規模才有成效,這樣是否會浪費資源?

A7:任何解決方法,只要規模不足都是浪費資源。

想要解決流浪犬貓數量問題,不論是收容、絕育甚至是撲殺,只要規模不夠大都勢必會失敗。過去近二十年的收容撲殺制度,其實也沒有解決問題。因此只要規模不夠大,無論用哪一種方法處理流浪犬貓的問題,都是一種資源的浪費。而我們選擇的是於人道及務實層面都能兼顧的大絕育,也唯有執行大規模的流浪及放養犬貓絕育工作,才能徹底根絕問題。

 

Q8:預先精算犬隻數量是否必要?後續又該如何維持成效?

A8:數量預估有前提,若無法達到前提,則其必要性遠不及推行飼主責任及絕育的行動。

數量評估的執行與否,其前提是能迅速精準的預估,且在短期內能快速又大規模的進行捕捉、絕育、回置。若沒辦法做到以上兩件事,則因犬貓數量變動極大,數量評估將會離實際數量差距甚大,進而喪失預估的意義。

但並不是說無法評估的地方就不該做TNvR,我們仍能以自身資源盡量為該地的流浪及放養犬貓絕育,除了立即解決發情群聚、個體繁殖數量增生的問題,同時以實際的行動,推廣絕育、飼主責任的理念與重要性。

不論有無事先預估數量,都有可能出現沒有捕捉到,或是從鄰近區域移居來的未紮犬貓。而最了解各地流浪犬貓狀況的人,就是餵養人(俗稱愛爸、愛媽)與在地居民了!因此TNvR的執行者應該與餵養人及在地民眾協力,由其觀察是否有尚未結紮的流浪犬貓,一旦發現TNvR的漏網之魚,就立即通報TNvR的執行者來結紮。

 

Q9:執行TNvR及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的人力從何來?

A9:顧及人道與效用的源頭管理政策,可成為公私部門協力的計畫。

2017年前,政府仍以撲殺做為解決流浪犬貓的政策之一,因此關心流浪犬貓議題的愛心人士多半不願意協助政府捕捉犬貓,進而導致民間與政府的對立。但在零撲殺政策之後,許多地方政府開始積極推「大絕育計畫」,讓早就在做絕育工作的專家、民間團體、志工們願意出一份力,這些人未來將可與政府合作成為執行TNvR及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的人力資源。並在公民陪審式精確捕捉及絕育捕捉的查訪及捕捉技巧上,與主管機關互相支援與交流。

 

Q10:TNvR需要很多配套,沒有配套的TNvR我不支持。

A10: 解決流浪犬貓問題有許多面向,TNvR僅為配套之一。

解決流浪犬貓問題有很多不同面向,包括TNvR、家犬貓絕育、收容、送養、教育宣導、稽查、飼主責任、政策倡議等等,無主流浪犬貓的絕育僅僅是其中一環,其本身就是解決問題的配套之一。強調TNvR的重要性是因為目前的法令使其窒礙難行,而且限制了它的規模。我們當然支持能解決問題的所有配套,也致力於處理其中的每個環節,但我們認為,討論配套措施不應只針對TNvR,而是該更全面的檢視還有哪些環節需要補強。TNvR不是全面取代現行工作,而是加入並補足目前無法管理的缺口。

 

Q11.:為流浪動物結紮是強取器官,剝奪其生殖權利

A11: 剝奪生殖權與剝奪生命權,孰輕孰重?

在不為犬貓絕育的情況下,就是放任他們不斷繁殖。而過去正因如此,導致流浪犬貓氾濫,造成人與犬貓的衝突機會大大提升,隨之而來的是毒殺、虐殺、捕獸鋏等事件的發生。若不立刻以絕育作源頭管理,台灣也可能走上再度以收容撲殺來解決流浪犬貓問題的回頭路。所以,相較於剝奪生存權,讓他們喪失生殖權,但能安享晚年,是更人道且有辦法解決問題的選擇。

另外,目前台灣的《動物保護法》也有規定,即便是有飼主的家犬貓都「應該」要絕育的喔!醫學研究也證明,絕育後的犬貓個性比較穩定,也可以避免老年時生殖器官的病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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